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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廠商輔導

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輔導

依營造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營造業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優惠。

經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其營造業評鑑證書仍於有效期限內者,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檢附文件及資料向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

評定項目包括:
(1)工程實績
(2)施工品質
(3)組織規模
(4)管理能力
(5)專業技術研究發展
(6)財務狀況,認定標準包括(1)施工品質評為A級標準(2)除施工品質外受評為A級標準之項目合計達三項以上(3)其餘項目均應評為B級標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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